后疫情时代,3类外贸人的3种数字化可能(1)

2024-05-20T23:49:29
By 我叫帅比呼叫傻比

正如《跨境电商理论与实务》、《跨境电商案例分析》、《B2B跨境电商》作者郑锴所说:“疫情终究会过去,但是疫情的爆发推动了新习惯的养成,让我们做出另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是长期的,而且会衍生出更多可能。”疫情冲击不仅唤醒了许多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意识,国家政策、数字化外贸服务平台也为企业顺利转型提供了条件,先行者们更是探索出“牧场模式”、跑通了新品类线上出口等一条条可行路径。对于以下3类外贸企业来说,现在就是实现数字化升级的绝佳契机。

对观望者:我国政府已陆续出台十余项政策,降低数字化贸易门槛

法律制度层面,早在2013年我国就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经过四次审议,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促进章节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针对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跨境贸易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跨境贸易国际交流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等问题,《电子商务法》提出了原则性意见。

而在此之前,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从跨境物流、跨境支付、税收、通关监管等几个方面,提出规范并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跨境电商业务痛点问题。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从筑基础、搭平台、促转型、建生态、兴业态、强服务六个方向,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发布数字化转型伙伴倡议、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等方式,推进政策落地。以上措施可以为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贸易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政策
2013年4月发改委等《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3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
2013年8月 商务部等《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2015年1月 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4月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通知)》
2016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2月商务部等 《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7年6月 质检总局 《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
2018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9年4月
发改委、网信办  《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中小企业数字化贸易相关的部分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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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疫情结束后,商贸模式会不会有重大变化?

是的,疫情给各种商业活动带来了很大影响,许多企业开始寻求数字化转型的新方式,例如更广泛地应用移动网络和云计算技术,以采取远程工作和在线交易等模式。这些变化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持续下去,成为新常态。

对不同类型的外贸企业来说,数字化的影响可能有什么区别?

数字化对不同类型的外贸企业影响可能有异同。对产品类企业,重点可能在于增强研发、设计、生产等链接,与客户交流则更多采用在线渠道。对服务贸易企业,远程协作模式可能是主流。而对知识产权贸易企业,更该注重数字化管理与授权。总体来说,所有外贸企业都需要深入研究客户需求,灵活应对未来变化。

个人外贸商应该如何把握数字化机遇?

个人外贸商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可以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拓宽产品线及销售渠道;二是利用社交平台等工具扩大影响力;三是采用网络支付等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四是制定线上售后服务措施,提高客户粘性;五是重视数据分析,了解客户需求的动态变化。数字化可以帮助个人外贸商降低成本和障碍,发挥更广阔的商业potent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