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试点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2024-01-01 14:01:26
By 我用时间来煮雨

根据《境外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称《办法》)规定。

境外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要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或者发生欠税行为,试点企业的资格评审将很难通过。

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必须在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三、近两年来,申请试点企业没有被发现曾经从事过不规范业务;企业未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企业未被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同时,申请试点企业在评审期间不能有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试点企业人民币结算无需经过外汇核销环节,同样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根据《办法》规定,境外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也就是说,试点企业在办理境外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不用到外汇局办理收付汇核销的环节,更加便捷,而且不会影响企业的出口退税。根据规定,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以上就是境外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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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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