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违约救济的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的形成

2024-01-01 14:01:26
By 出海派编辑组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一、大陆法

1.1 条件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

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二、英美法

2.1 条件

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就足以构成对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至于违约一方有无过失,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并不是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如果守约方没有遭到实际损失,或无法证明,或不能确定损失的基础,他就无权要求实质性的损害赔偿。

三、《公约》条文

3.1 条文

《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是主要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公约》认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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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损害赔偿责任的形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损害赔偿责任的形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需要存在违法行为,即存在侵权行为;

2. 因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产生;

3.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4. 损害应系可预见的;

5. 无正当化原因。

救济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救济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 补偿原则,即损害赔偿应当使受害人恢复原有状态;

2. 禁止无故利得原则,即不允许违法侵权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而获得利益;

3. 损害应当追诉到其结果原则,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其导致的全部合理预见损害后的责任;

4. 责罚性损害赔偿的限制原则,即损害赔偿不应当成为对侵权人的处罚。

损害赔偿责任如何限定?

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损害赔偿应限于实际损害额;

2. 损害应系可预见的直接结果;

3. 需考虑损害发生的机会成本;

4. 如有其他违法因素引起损害,应分摊责任;

5. 支付方式应考虑受害人恢复原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