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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进出口商品数量
商品数量是指对合同标的物的计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标的物的尺度,其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数量等。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乃是交接货物的法律依据,也是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大小的尺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商品数量作为构成发盘内容不可缺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要求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约定规定数量的方法。卖方交货数量不得少于约定的数量,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赂偿要求。
当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时,卖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补交,由此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当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时,买方可以选择拒收多余部分,也可以选择全部或一部分地收取多余部分;但买方对其多收部分依然按原价格付款。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进出口商品数量的条件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是买卖双方交易物品的依据,而且还与权利与义务相关。正所谓“一寸寸寸”;“一斤斤斤”。因此在国际买卖中,必须正确考虑并妥当处理与进出口商品数量相关问题;才能保证及时收到正常使用标准并根据合同内容承诺承诺补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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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数量通常按件计算。如20个苹果=20件,1箱面粉=1件。另外也可以按重量或体积计算,如每吨(1000千克)=1件,每立方米=1件。
是否需要提供证明货物数量的文件?是的,通常需要提供证明商品数量的文件以便海关清关。常见的文件包括提单、包装单、 packing list、商品调查表等。这些文件应清楚注明每种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单位。
货物数量存在差异该如何处理?如果进出口货物数量实际与文件记录存在差异,需要主动向海关报告。一般情况下,数量少于文件记录且差异在一定范围内的,海关可能仅予警告;但是数量多于文件记录或者差异过大,可能会被罚款或没收部分货物。最好主动与海关沟通解决数量差异问题。
数量是否允许有公差?yes, 一定范围内允许有公差。对于进口商品,允许多出数量在2%范围内;对于出口商品,允许少于数量在1%范围内。但公差范围内的差异也需要在相关文件如包装单等予以注明,且数量应当向下或者向上取整。超出公差范围的,可能被认定为走私或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