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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应该如何补办?
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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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可以联系开立收汇核销单的银行,提供收汇单号、出口业务登记证号或单证号等相关信息,银行可以提供收取信息通知书或重开一份新的收汇核销单。
收汇核销单丢失后,如何补办?收汇核销单丢失后,可以向开立收汇核销单的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如汇款业务日期、收款人名称和账号等,银行对照信息后可以提供一份信息通知书或重开一份新的收汇核销单。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口报关单、收款通知等。
如何确认核销单是否已经报税?可以查看企业报税单位网站的“企业纳税申报查询”功能进行核对,或者也可以向开立核销单的银行查询该核销单是否已经报税回执。如果还未报税,则需要补办新的核销单报税。
收汇核销单是否只能由开立单位补办?不是的,收汇核销单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由其他银行补办。但需要提供较多的收付款证明材料,如出口报关单、收款通知书等,以证明该笔款项的真实性。开立行虽优先,但不一定只能开立行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