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贸易方式出口下的收汇核销手续

2024-01-01 14:01:26
By 孤独与友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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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什么是特殊贸易方式出口下的收汇核销?

特殊贸易方式出口下的收汇核销是指:企业通过转口贸易、替代进口或其他特殊贸易方式出口产品和服务后,按规定比例可以申请收汇管理局核销其相应销售外汇收入,用于进一步购买进口原辅材料或成品等。

企业可以申请什么比例的收汇核销?

不同行业和产品类型的核销比例也不同。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产品和设备类产品的核销比例较高,在70%-90%之间;而服装、日用消费品等的核销比例一般在50%-70%之间。具体比例将根据产品纳入《外汇管理条例》附录三的明确规定。

企业如何申请收汇核销?

企业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收汇核销:(1)收汇申请书;(2)出口商品销售合同或发票;(3)结转内购原辅材料核对表;(4)银行出口汇款单或证明等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核销比例办理相应金额的记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