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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作为全球最大的区域经济集团,欧盟在不断深化内部经济货币联盟和加强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同时,将充分进入全球市场,实现并扩大贸易利益和投资利益,作为其繁荣和发展的基础之一。欧盟认识到,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国际贸易规则得到普遍尊重。为了确保国际贸易规则得到普遍尊重,同时在国际贸易规则被漠视时能对欧盟利益予以补救,欧盟建立统一大市场法律框架的同时,也制订了相应的对外贸易政策,以维护其根据国际规则应享有的权利。1984年之前,欧盟主要的贸易政策工具仍限于通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救济盟内产业。随着欧盟经济的发展,其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上述贸易政策工具已不能满足欧盟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的需要,更难以对第三国实施的市场准入限制政策予以有效扼制。在这种背景下,欧盟开始着手制订针对第三国市场贸易壁垒的调查制度。
一、《新贸易政策工具》
1974年,美国在其贸易法中引入了301条款,欧盟也成了美国利用301条款打击的主要对象。欧盟虽对此颇有抱怨,但同时也感受到了301条款的威力和作用。1983年,欧委会向理事会提交了其关于《新贸易政策工具》的建议,强调应运用《新贸易政策工具》保护在第三国市场上遭遇壁垒的欧盟出口产品。在最终采纳欧委会建议时,欧盟理事会努力使欧盟的《新贸易政策工具》与美国的301条款保持距离,要求欧盟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需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避免体现过强的单边性和攻击性。《新贸易政策工具》(New Commercial Policy Instrument,以下简称“NCPI”)于1984年9月17日正式颁布。
NCPI为欧盟保护其在多边规则框架中的合法权益,对第三国采取的不正当贸易做法确立了进行调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程序规则。其目标是在遵守当时的国际义务和程序的前提下,回应第三国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并消除该做法对欧盟利益带来的损害;同时,确保欧盟依据多边规则对第三国的贸易做法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NCPI的颁布标志着欧盟初步建立起贸易障碍调查程序规则。
二、《贸易壁垒规则》的出台
NCPI的实施并未根本遏制第三国实施或维持的贸易障碍,其所规定的行动步骤在实践中也被证明并不完全有效。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国际贸易及投资迅速增长,尤其是WTO成立后,国际货物、服务及竞争性领域的贸易自由化不断加强,NCPI已不能完全满足欧盟在新形势下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需求。建立一套完整的贸易政策工具,制定相应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势在必行。新规则不仅应有效保护欧盟区内市场,而且需服务于欧盟产业对盟外市场的开拓,同时应确保欧盟充分享受国际贸易规则赋予的全部权利。
1992年6月,作为欧盟共同贸易政策和建立统一大市场政策的执行部门,欧委会建议加强欧盟贸易政策工具。这一建议拟赋予欧委会更大的权力,使其在采取贸易报复措施方面更为便捷。该建议遭到英国、荷兰、德国等主张自由贸易的成员国的强烈反对,但得到法国等保护主义倾向较强的成员国的支持。1994年3月,在欧盟理事会颁布的第522/94号关于欧盟共同进口政策的理事会条例中,理事会略微加强了欧委会在NCPI方面的权力,同时使NCPI符合WTO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规定。
1994年10月,欧委会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交了NCPI的最终修改建议,并将其作为欧盟一揽子执行乌拉圭回合协议框架的一部分。该建议也是欧盟市场准入战略的组成部分。欧委会的建议使其在调查和消除国外贸易壁垒方面能够发挥更强有力的作用。同时,通过向欧盟产业提供更多的政策工具和可能的报复手段,该建议也加强了欧委会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作用。
欧盟部长理事会对欧委会的建议进行了修改,以确保该政策工具未超越GATT及WTO的相关规定,且理事会对该政策工具的执行程序保留着一定的控制力。此外,理事会在欧委会建议稿中增加了第2条第8款,将该政策工具涉及的服务业限定于欧盟根据《马斯特里赫条约》第113款签署的国际贸易协议中所涵盖的服务业。1994年12月19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贸易壁垒规则》。
1994年12月22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贸易壁垒规则》(Trade Barriers Regulation,以下简称“TBR”),取代了NCPI,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1995年2月20日,欧盟理事会对TBR第15条第2款和第16条进行了修改。
TBR在贸易政策领域为欧盟维护其权益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当欧盟产业和企业遭遇贸易壁垒,从而影响其进入第三国市场或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时,其可依据该程序规则建立起的机制,要求欧委会对相关不公平贸易措施开展调查,并通过双边磋商、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均旨在保护欧盟市场免受进口冲击带来的损害,是防守型贸易政策工具,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政策工具,TBR为欧盟提供了一种进攻型的市场准入法律机制,确保了欧盟享有其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中,尤其是WTO相关协定所赋予的权利。它反映出欧盟在反击不公平贸易行为上的政策转型。
从1995至今,欧盟已依据TBR对20起申诉正式立案调查。该规则自实施以来,在帮助欧盟企业开拓第三国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本实现了其立法目的。在发起的20起调查案件中,已有13起得以解决,未结案的有7起,因时间紧没有解决的有3起,其他未解决的4起调查对象分别为美国、日本、巴西和加拿大,因争端复杂,且对方均是世界贸易大国,难以解决亦在情理之中。
欧盟在积极运用贸易壁垒调查程序维护其利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国外贸易壁垒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其专门建立了涵盖所有贸易伙伴的市场准入数据库,在帮助欧盟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欧盟通过建立完善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维护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合法权益,为其产业积极开拓盟外市场作法,对我尽快完善我国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努力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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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是欧盟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造成的困难和“不公正”的贸易壁垒,例如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进行调查和反击的一种机制。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范围和主要调查内容有哪些?欧盟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主要针对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安全保障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主要针对其他国家出于价格考虑而产生的倾销行为;反补贴调查针对其他国家给予产业补贴行为;安全保障调查主要调查是否有其他国家产品对欧洲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欧盟如何启动贸易壁垒调查程序?欧盟接收到相关企业或行业联盟提交的正式申诉后,欧盟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如果决定启动,欧盟委员会将正式通知有关国家,公告调查细节,收集各方意见,并在 Limited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将发布最终调查报告。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分别是什么?优点:保护欧盟本土产业,惩治不公正贸易行为。缺点:程式复杂,时间较长,关系国家间经济纷争,对其他国家产品创建额外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