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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扣留的货物最后去哪了,通常有4种情况:1.解除扣留 2.先行变卖 3.抵缴 4.收缴 5.没收。
1、解除扣留
排除了违法嫌疑或者已经履行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货物会被及时解除扣留并发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
2、先行变卖
如果被扣留的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会看情况选择是否先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价款等同于货物,如果排除了违法嫌疑则会将价款发还给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3、抵缴
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被扣留的货物依法变价抵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收缴
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收缴的物品不发还给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5、沒收
没收属于处罚措施,没收的货物不发还给当事人,处理所得价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海关对货物、物品进行解除扣留,很可能解扣的货物、物品数量与原数量有所差异。因为如果案件调查需要进行商品鉴定,则会有取样的损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
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并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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