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2024-01-01 14:01:26
By 压抑情绪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三、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四、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

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八、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九、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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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税保措施必须由指定人员办理吗?

是的,税保措施一般由税务局指定的工作人员来办理。纳税人不能自行采取保全措施。

税收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部门主要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财产、罚没财产以及限制转让财产等。

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如果认为税收保全措施存在错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税务机关经审查后会作出决定。

纳税人是否可以因采取保全措施而申请返还费用损失?

如果税收保全措施经调查证实采取错误,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返还因税收保全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