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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财政关税的对称,是实现一国保护贸易政策的有效工具。
在关税发展历史中,早期征收关税的目的只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后,资产阶级为了保护本国的工业生产,作为自由竞争中的防卫手段,开始使用保护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利用市场价格机制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上与国内产品的竞争能力,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生产的目的。保护关税一般是对本国的幼稚工业和在竞争中的敏感商品进行保护。
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保护关税不应低于该商品的国内外差价。但由于该商品的国内、国外供求情况或价格的供需弹性等因素,税率的高低常常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时,各国竟相提高进口税率,使用了超保护关税,其税率之高超过了一般保护程度,而且其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垄断资本需要大量出口的产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倡导贸易自由化,要取消或削减各种贸易壁垒,虽然仍然允许关税作为唯一保护手段,但要求大量降低关税水平。目前各发达国家经后,关税税率都已很低,但它们仍然属于保护关税,而且使用诸如报复关税、惩罚关税、反倾销税、反贴补税等作为保护手段。
名义保护率是分析一国贸易保护程度的一种理论模型。世界银行研究保护结构时,给名义保护率下的定义是:对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是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这种百分比也叫做“内涵税率”。
从保护关税制定的一般理论来看,它是根据商品的国内外差价与进口价的百分比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在税则中的(法定的)税率与上述的内涵税率是一致的。所以,一般把商品的法定税率就看成是其名义保护税率。实际上,影响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的因素有很多种。例如,汇率的变化、国内税收、供求关系,或人们对国外产品的偏好等。但在一般不要求精确地计算关税保护程度时,其他因素可以忽略。
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C.L.巴伯于1955年首先提出来的。60年代,该理论趋于成熟,遂被引用。
有效保护是指整个关税制度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净增值的影响。如前所述,名义保护只考虑关税对某种成品的价格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不但注意了关税对成品价格的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也就是说,有效保护率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加工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加工增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有效保护率(Z)=(国内加工增值(W)-国外加工增值(V))/国外加工增值(V)×100%
由此可见,有效保护理论对于进口产品税率结构的设计、生产领域的国际经济合作的经济分析、国际关税谈判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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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关税是一种对外贸易的限制措施,是一国设立的一种关税政策,目的是保护国内某一产业或产品免受外国竞争对手的价格压力。保护关税一般设置在进口产品上,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价格,使其不如国内同类产品廉价,以此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保护关税的作用是什么?保护关税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1. 增加进口产品的价格,降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压力;
2. 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3. 为国内产业提供“学习期”,给国内产业一个适应和发展的时间;
4. 增收国库,进口关税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保护关税与反置随机是什么关系?保护关税和反置随机都是一国对外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不同之处在于:保护关税一般定在最高稳定水平,长期有效;而反置随机是针对某个国家或地区单边加征高额关税,致力于平衡两国贸易额,具有短期性。所以可以说,反置随机 belongs属于一种特殊的保护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