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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签订合同流程包括签订出口合同、备货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检、投保、报关、装船和制单结汇。
签订出口合同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约首部分:合同名称、编号和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
二是基本条款:品名、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价格、交货条件、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三是约尾部门:订约的日期与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签字。
1.当事人应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对外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必须真实。
责任部门:业务部和公司分管领导。
记录:外销合同,合同评审记录。
1.选择、评定合格供方;
2.签订收购合同;
3.安排生产、加工和收购;
4.核实货物品质、规格、数量和交运时间;
5.进行包装、刷唛头。
1.落实货源,备货时间结合船期安排;
2.货物的品质、规格须与合同相符;
3.货物数量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4.包装材料、重量、方式,唛头刷制应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一致;
5.必要时收证审证后再组织投产;
6.不得侵犯第三方工业和知识产权。
责任部门:业务部为主,企管部和单证储运部协助。
记录:合格供方能力评定、收货合同、生产计划、产品检验报告。
1.向进口方催促及时开出信用证;
2.审证和改证,主要内容:
1)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资信;
2)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
3)信用证金额与货币;
4)商品品质、规格、数量、包装;
5)装运期、有效期、到期地点及转运与分批装运;
6)单据;
7)投保人、保险险别、投保加成;
8)其它附加条件。
1.信用证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政策,有无歧视性的内容;
2.安全及时收汇是否有保障;
3.与我国有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是否符合协定的规定;
4.证内各项条款和对议付单据的要求,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出口公司是否做得到。
责任部门:业务部和银行共同实施。
记录:经审核和修改的信用证。
1.填写订舱委托书递送外运公司;
2.填写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的“装货单;”正确填写收货人详细地址、目的港名称、货物具体名称,详细列明件数、重量、尺码、装运期限和结汇期、能否转船或分批装运、限制性运输条款等其它特殊事项。
1.在船舶抵达港口或截止签单前,办妥托运手续,明确船期和舱位;
2.订舱手续准确无误,避免加载、退载和变载情况发生;
3.对冷藏鲜活货,事先通知外运公司;
4.危险品应提供所规定的项目;
5.超重超长超高的货物应提供每件货物的尺码、毛重。
责任部门:业务部。
记录:订舱委托书、装货单。
1.向商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
2.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其内容有发货人、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输往国别或地区、申请报验项目、证书种类及副本份数、检验依据、货物堆存地点、国内收购价和出口价、报验日期等。
1.商品的名称(含货号)应与合同、信用证一致;
2.商品的数量和重量,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一律用公制单位表示;
3.商品的标记和号码要填写清楚;
4.注明证书的种类及副本份数;
5.货物的出口价一律按美元计;
6.有外文译文时,中外文内容应一致。
7.如有预先检验时应提供预检《检验结果单》。
责任部门:业务部。
记录:出口报验申请单、商品检验报告。
1.向保险公司申请货物保险;
2.按“仓至仓条款”实施投保。
1.正确掌握投保时机:货物自发运人仓库运往启运地发运时办理保险;
2.提供有关投保资料,掌握保单内容;
3.按合同与信用证规定填保单,防止多保、错保或漏保。
责任部门:业务部。
记录:货物保险单。
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检验证书,免检除外、出口证可证、装货单、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动植物检疫证书、中西药检验合格报告书、文物鉴定证明书、其它单证:如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等。
1.出口报关提交的有关单证,必须是有效的,其份数应当齐全,内容必须正确无误;
2.有关单证、票据的相应内容应一致和相符。
责任部门:单证储运部报关员。
记录:经海关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1.到码头监督装船,收取由船长或大副签发的“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
2.凭大副收据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1.货物在装船前必须收取信用证,完成审证和改证工作;
2.商检、保险、报关等手续办理完毕;
3.装船后及时通知进口方。
责任部门:业务部。
记录:船运公司装船后签发的提单。
货物装运后,按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送交银行议付和结汇。
1.正确:即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单货一致、单单一致,防止错装错运;
2.完整:单据种类、项目和份数完整;
3.及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送交议付银行;
4.简明:单据的内容简洁明了;
5.整洁:单据的布局美观、字迹清楚,表面清洁,一般不宜更改。
责任部门:单证储运部和银行。
记录:全套的结汇单据。
1.根据出口合同编制工作计划或合同履行进程卡片,明确工作阶段、要求、责任人和实施方法;
2.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业务员自检、部门负责人抽检和企管部跟踪检验的方法,确保出口合同的顺利完成;
3.公司编制《进口/出口业务服务质量跟踪检验记录》,定期收集汇综业务进展情况,做好以合同为中心的“四排”和以信用证为中心的“三平衡”工作,以提高履约效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6.《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8.《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
9.《跟单信用证统一贯例》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类型、号码、开证日期、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汇票的说明:信用证项下如使用汇票,要明确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金额、期限、出票条件等;
3、对装运货物的说明: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包括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转运等;
5、对货运单据的说明:如商业发票、装运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单据;
6、其它事项:如开证行对议付的指示条款、开证行负责条款、开证行名称及签字及其它特别条款等。
1、出票条款。缮制汇票时,必须按来证规定的具体条文填写,不能省略或更改;如来证中未予规定,或系电开信用证,则在缮制汇票时,由出票人自行编写出票条款。
2、汇票号码应使用发票号码。
3、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并应与发票金额一致。金额应分别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同时,所使用货币应与信用证的相同。
4、付款期限。应填在At与Sight之间,如见票后若干天如30天付款则填“At 30 days sight”如为即期,只须将At与Sight连上即可,即“At…sight”。
5、收款人。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未作规定,则填写议付行。
6、付款人。按信用证规定详细填写,地址不能省略。如信用证汇票条款中未规定付款人,则以开证行作为付款人。
7、出票人。在汇票右下角打出出口公司名称(必须是信用证所指定的受益人)和负责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8、出票日期和地点。一般由议付行代填。
9、其它。如来证中规定在汇票上加注词句,则缮制汇票时不可遗漏。另外,指示性抬头的汇票要进行正确背书。而且汇票上所填内容一般不允许更改,特别是金额、付款日期等关键处,绝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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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一般来说,从开始准备工作到签订出口合同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选择合作方、商谈产品技术要求、确定产品价格、签订出口意向书、准备合同页等相关资料、开展货物检验、签订正式出口合同、开具出口单证、发货并结算款项。
Q2: 出口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必要条款?A2: 主要的出口合同条款包括:双方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和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包装与标识要求、交货地点和时间、支付结算条件、违约责任等。这些条款的内容应该清楚明确,以规避后期因解读不清造成的争议。
Q3: 签订出口合同后,如何开展产品交付与款项结算?A3: 签订出口合同后,我方应及时按要求生产产品;出厂后组织检验合格后,及时安排发运;交付产品后,及时提供国外客户确认收货的文件作为结算凭证,要求客方及时将款项汇入我方设定的账户内。双方按期履行好各自义务,以保证顺利完成本次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