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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到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迟装运期为同一天。
双到期信用证一般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即使出口方在装运期的最后一天,或最迟装运期的前几天装船出运,出口商也很可能无法及时拿到提单向银行交单,从而错过信用证的有效期无法收汇。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求进口方改证,UCP规定信用证的最迟交单期不得超过提单日期后的第21天。实际操作中进口方一般给予出口方至少15天的交单期,因此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是最迟装运期后的第15天。
但是,如果信用证给的装运期限很长,出口商有充足的时间在最迟装运期之前装船出运,并能及时拿到提单交单议付,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需要修改信用证。
例如:合同规定交货期为2022年8月30日之前,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均为2022年9月30日,虽然此信用证为双到期信用证,但出口方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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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到期信用证是指买方和卖方双方同意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收单据到期日和付款日相同的信用证方式。
双到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什么?1. 交收单据和付款日相同,简化了结算流程。
2. 提供一定的灵活期限,买方和卖方可根据实际生产交货情况进行调整。
3. 相对于单独设定交收和付款日的信用证,更适用于货到付款业务。
1. simplify了结算流程,减少单据确认和回款程序;
2. 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期限,有利于货物真实交付;
3. 更符合货到付款交易模式,减少卖方资金压力。
1. 买方银行与卖方银行协商确定具体条款后开立双到期信用证;
2. 买方提供全额先期见证金后,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立信用证;
3. 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进行交货后提出单据要求买方银行付款;
4. 买方银行校验单据后在信用证约定的到期日对卖方银行进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