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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本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担保,本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是:1.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 2.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本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3.反担保是以本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 4.反担保是以担保中本担保人为主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生效条件的。
本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担保,本担保的目的在于为债券提供保障、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以使其权利能够得到实现。
1、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
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其称谓仅有一种界别的作用。因而反担保的意义与担保的意义并无不同。
但是,由于反担保是以本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担保人避免担保风险的一种手段,因而反担保还存在有利于促进担保开展的功能。由于反担保的提供,可以保障本担保人的利益,从而使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促使本担保的设立;另一方面,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
2、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本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反担保中的当事人双方是本担保人与担保人。本担保人只能是担保关系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如果债务人自己作为担保人如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等,则不能发生反担保。反担保中的权利人为本担保中的担保人即义务人,反担保中的义务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反担保的义务人为债务人,因为如果为第三人,作为本担保人的第三人还会要求债务人再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是以本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本担保关系不能有效存在,反担保也就不能有效存在。从这一意义上说,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是一种主从关系,反担保从属于本担保,但是本担保关系消灭,反担保关系并不必然随之消灭。
4、反担保是以担保中本担保人为主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生效条件的
本担保成立后,本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附条件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以本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为延缓条件;如果本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条件成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生效,本担保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条件不成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生效。因此,只有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以后,反担保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反担保也不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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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担保是指提供担保的一方以自己的义务为基础,直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如果债务人不支付债务,担保人直接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担保。
本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是什么?本担保是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反担保是指为其他担保机构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本担保直接面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反担保则间接面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本担保的类型有哪些?主要有保证、保函、抵押三种类型:保证是个人提供本担保的主要类型;保函是企业提供本担保的主要类型;抵押是用不动产提供本担保的主要类型。
本担保过期是否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除非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本担保合同在一定期限届满即失效,否则本担保合同在主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发生其他法律效果导致主债务灭亡时失效。只要主债务还在,本担保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