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2024-01-01 14:01:26
By 宅若久时天然呆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十一)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六)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八)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工作人员不服海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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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海关行政复议主要适用于海关查验并确定涉及征税的企业或个人对以下情况提出异议的情况:海关查验与确认货物分类、原产地、单价、数量等有错误,从而导致按更高税率或数字征收关税;海关检查导致货损或其他损失;海关处罚决定违法失当等。申请条件是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行政复议可以就何种问题提出?

主要可以就以下问题提出海关行政复议:
1. 海关处于货物的计量、结构、成分等技术问题的判断是否正确;
2. 海关确定的货物分类代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海关确定的货物原产地是否准确;
4. 海关征收的关税税率是否适用;
5. 海关复查导致的货损赔偿问题是否合理;
6.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等。

海关行政复议效力如何?

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复议结果支持原决定,则原决定继续执行;如果支持申请人,则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由海关按决定妥善处理。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也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