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介绍

2024-01-01 14:01:26
By 反衬孤独

进口货物,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 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征收进出口货物滞报金。

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货物运抵指运地) 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系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如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具收据。

滞报金金额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在未交纳滞报金之前,海关不放行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确实证明,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

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

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十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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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以什么标准计算金额?

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根据《海关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关将参考相应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计算滞报金额。通常情况下,滞报金额按照应缴纳关税的25%计算。

滞报金一旦开出,可以申请减免吗?

可以的。如果进出口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资料,如能证实滞报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等,海关有可能会依法给予减免或复核。但这需要企业主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材料予海关复核处理。

什么情况下海关不会征收滞报金?

主要情况如下:
1.滞报属于公共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性滞报;
2.滞报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3.首次滞报且滞报期限在15日以内;
4.滞报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由企业承担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