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受理期限须知

2024-01-01 14:01:26
By 老子的魔仙堡

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和来自用户投稿,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站其观点和立场。本站不具备任何原创保护和所有权,也不对其真实性、可靠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常见问答(FQAS)


问题一:海关行政复议有哪些受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海关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知会书或者获得知悉事实的日期起六个月内向海关局提出。

问题二:行政复议期滞后提出,能不能继续受理?

如果逾过六个月期限但在一年内提出,海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一年期满后,则不再受理。

问题三:提出行政复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主要包括:1. 申请书一份;2. 相关证据材料扫描件;3.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4. 邮资或花费费用。

问题四:行政复议通过后可以追讨哪些损失?

如果行政复议裁决结果支持申请人,海关应当按照裁决依法办理后续手续,如退还冻结资金、补发通关单证等。但无法追讨因此事导致的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