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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出口企业改变电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登记。
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在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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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变更已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认定,可向关务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变更原因说明、出口商品相关业务单据等。关务机构审核通过后,自交单日起生效。
2.变更后是否能获得原退税额?变更退税认定后,退税额度取决于变更后的认定种类。一般情况下,如果认定降低,则原退税额不予保留。如果认定升高,则应按新认定计算并补足差额。
3.认定变更后是否需要补缴差额税?如果认定变更后退税额下降,则需向国库补缴差额税款。但如果变更申请正确并经审核确认无问题,则无需追缴。此外,认定变更后退税额上升,国库将补退差额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