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禁止背书的票据有哪些?

2024-01-01 14:01:26
By 风雨键盘手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什么,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如果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法定禁止背书的票据: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的汇票。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在汇票承兑后,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如果付款人对汇票拒绝承兑的,就不具有汇票上债务人的地位,不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因此,收款人或持票人虽然在汇票成立时即已取得付款请求权,但因付款人拒绝承兑,该付款请求权也就无法确定,当然也就不能将这种付款请求权再背书转让。在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如果其将这种票据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该汇票时,也只能通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

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是指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已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即使对汇票已作承兑,负有于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得到实现。如果持票人将该种汇票再行转让,受让人尽管也可以取得付款请求权,但实现的可能性极小。因此,《票据法》便禁止将该种票据再行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受让人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汇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是法律规定的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期限。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起至法定提示期间届满前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票据法》便规定不允许将该种汇票再行转让,否则,受让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背书人以背书将该种票据进行转让,应该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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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票据不能背书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定无法背书的票据包括:1.过期不能背书的票据;2.注销的票据;3.被挂失报失的票据;4.按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票据。

票据上注明不得背书,是否真的无法背记?

如果票据本身注明“不得转让”或“不得背书”,则该票据确实无法进行背书。票据发照人可以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或背书的限制性条款,这种限制是有效的。

注明不得转让的票据,持票人是否可以无限制地使用?

不,如果票据本身注明“不得转让”,持票人不能无限制地使用该票据。该票据只能由持票人本人按期提现,不能转让给他人使用,也不能进行背书。

持票人未注明不得转让,但实际上同意限制转让,是否生效?

并不是如此。票据是否可以转让,需要看票面条款的注明。即使实际上存在转让限制的约定,但如果票面没有明确规定“不得转让”,这种限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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