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2024-04-29 22:34:28
By 浪里个浪

1.银行依照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开立信用证

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或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给指定的出口商,并承诺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保证付款。该信用证由通知行负责审核真伪,并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给受益人。

2.开证行受三个文件的约束

(1)买卖合同。它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一般来说,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应与买卖合同一致,这有利于买卖双方顺利承担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信用证本身。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必须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保证,在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3)与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或偿付行所达成的协议或授权书。

3.开证申请人受两个文件的约束

(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约束开证申请人的主要文件,申请人须依据合同要求履行开立信用证、付款赎单和提取货物的义务。

(2)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要求开证申请人必须按照开证申请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缴纳开证押金、提供质押或付款赎单的义务。

4.受益人受两个文件的约束

(1)买卖合同。要求受益人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按质、按量、按时交货的义务和提交合同要求的所有合格单证。

(2)信用证文件。要求受益人必须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履行交货义务和提供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合格单证。

总之,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不同的契约关系:①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这份贸易合同带来了对支付信用的需要:②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申请书,这份开证申请书保证了信用证下收到的单据和付出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赎还;③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锁定,信用证保证了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规定的单据必将得到支付。

5.信用证项下的三种支付方式

(1)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诺自己付款,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

(2)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

(3)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办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议付或押汇。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常见问答(FQAS)

1.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哪些?

信用证当事人主要包括开证行、受益人、申请人和通知行。开证行是信用证的发起方,受益人是得到支付或承兑的人,申请人是申请信用证开立的企业或个人,通知行是接收信用证开立通知的银行。

2. 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信用证的核心关系。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信用证,向受益人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支付或承兑款项。

3. 申请人在信用证中的角色是什么?

申请人是请求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通常是进口商或买家。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有签订信用证协议,申请人应遵守信用证规定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

4. 通知行在信用证中的作用是什么?

通知行是信用证开立后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开立事宜的银行,其作用是确保受益人及时收到信用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5.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工是怎样的?

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承担责任确认申请人的支付能力、信用证开立、通知受益人、支付货款等事宜;受益人需遵守信用证条款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申请人需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并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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