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亿+海关交易数据,1.2亿企业数据,2亿+企业联系人数据,1000千万真实采购商。覆盖200+个国家及地区,95%外贸重点拓展市场,可根据行业、经营范围等多方位挖掘目标客户。
免费试用(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或争议双方达成的有关解决彼此争议的一种书面协议。它主要包括下列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出现,在绝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都有此项条款。
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 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上述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和交易双方发生争议之后提交仲裁的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而且它们都具有独立性。根据我国仲裁条款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的仲裁事项(该仲裁事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否则,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此外,还要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和来自用户投稿,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站其观点和立场。本站不具备任何原创保护和所有权,也不对其真实性、可靠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可以的。仲裁协议可以单独作为合同的附件,也可以直接写入主合同中。只要双方对仲裁的同意达成一致,仲裁协议即具有效力,不必与主合同捆绑在一起。
仲裁协议中是否需要具体指明可能产生争议的项?不需要。仲裁协议中的争议范围一般采用较广泛的表述,如“因本合同引发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这样可以覆盖所有可能产生的争议,无需事先具体预见争议项。
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Yes,仲裁裁决一旦产生,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扰乱或拒不履行裁决。但是,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可能规定,仲裁裁决须经当地法院确认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的仲裁协议是否可以补救?可以的。如果原仲裁协议因形式瑕疵未能生效,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补救。但如果一方主观拒绝履行协议,很难通过补充作出修补。总体来说,补充协议需要保留原意而不是重述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