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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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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反倾销措施是对入口产品实行临时征收的进口关税,目的是防止倾销损害国内同业竞争。倾销是指国外企业以较本国价格低廉的价格出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导致本国同业企业的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通过临时征收的进口关税或征收额外的金额,以改善本国同业企业在国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投诉程序是怎样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投诉程序如下:1国内企业向商务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倾销损害调查申请;2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是否展开正式调查的建议;3经过正式审议,决定是否展开正式调查;4进行正式调查并作出是否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裁决。整个程序通常需要5-9个月完成。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标准是什么?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标准主要包括:1有备足证据证明该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2倾销行为对国内同业产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3国内产业的利益依赖于采取临时措施。倾销处理需要量化地证明进口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以及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重大负面影响。主管部门会审核本国同业企业的相关报告和证据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