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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1、Commercial?Invoice?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List?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Invoice和Packing?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C/O上显示的Invoice?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Number一致(下面Form?A同理)。
5、Form?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Party?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C/O或Form?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Party?Documents?Acceptable?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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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离岸三方贸易中常见的货运单证类型包括合同、发货通知单、装运单、提单、柜装证明、保险单等。
Q2:货权如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转让?A2:离岸三方贸易模式下,货权是通过转让提单实现的,买方根据提单持有人的指示可以领取货物。提单是货权的凭证,持有人即为货物的拥有者。
Q3: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运单证是否都可以在三方贸易中使用?A3: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运单证格式可能会有差异,但基本元素如提单编号、签发日期、装运港口、目的港口、船名等都是通用的。只要单证内容齐全,海关和 forwarder 都可以识别和验收。
Q4:三方贸易模式下,货权转移需要货运单证外的其他凭证吗?A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进出口许可证、检疫证明等可能需要提供。但通常来说,只要提供完整的货运单证就可以完成货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