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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新政实施
2020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6号)正式实施。
1.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2.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6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综试区内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出口货物通过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2.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3. 在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相应信息录入。
税务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试验区内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监测。对不合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总之,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对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针对零售出口采取核定征收法,带来不少方便。但要想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还是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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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务院批复,2020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将在深圳、成都、天津、聚赞4城市设立。
问:试验区内可以开展哪些电商新业态?答:试验区内可以开展社交电商、直播电商、服务外包等新兴电商业态,并探索跨境电商服务模式创新。
问:试验区将在哪些方面先期放开?答:试验区将在服务贸易、投资准入、跨境出口退税率等多个方面先期放开,实现优惠政策。
问:这项新政对跨境电商企业有什么影响?答:新政把跨境电商纳入重要发展领域,有利于提升跨境电商发展水平。企业可在试验区享受更优惠政策,探索新业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