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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2020年1月1日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6号)正式实施。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二)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三)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3、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4、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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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政府支持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设立的一个机制平台,在特定区域内给予更大政策支持,探索和验证新的政策举措,促进电子商务行业优势资源深度整合.
2.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新增了哪些政策?2020年新增政策包括:放宽外国投资限制,鼓励更多外资参与;推进跨境电商业务快速通关;支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数字贸易模式创新;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等.
3.这些新政策将给跨境电商带来什么影响?这些新政策实施后将推动跨境电商更好发挥优势资源整合作用,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同时也将吸引更多企业和资本参与跨境电商培育和发展,从而全面释放跨境电子商务潜力,促进数字贸易和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