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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共同申请办理。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大陆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法人。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行政机关。进口商进口自用商品,可同时作为最终用户。
二、申请者应当在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说明》。
三、进口商或最终用户提交的材料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商务部将退回该申请,进口商或最终用户根据提示进行修改,并于退回之日起7日内再次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该申请将不予受理。被商务部退回超过两次的申请将视为作废,需重新申请办理。
四、境外赠与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交境外赠与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如系政府间无偿捐赠项目,应同时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五、经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
六、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未经允许不得改变申请进口商品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如需改变上述内容的,应通过系统申请撤销该《说明》并上传说明情况;如需新的《说明》,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七、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进口,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撤销申请。
八、进口商应及时填报《国外许可情况》并上传国外政府出具的相关审批证明,并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1个月内填报《到货证明》。自《说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未提交《国外许可情况》和《到货证明》的,进口商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办理延期填报手续。否则,系统将暂停受理新的《说明》申请。
九、商务部有权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执行该项工作。核查工作可以在出具《说明》之前或之后进行,也可在到货后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进行。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有义务予以配合。
十、商务部负责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国际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或安排访问。出口国政府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立即报告商务部。
十一、申请者提交虚假文件、资料的,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真实性的,或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商务部将不予出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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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策规定,国内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不受影响。这项政策主要针对美国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某些特定设备。国内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可正常运营。
政策实施的目的是什么?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某些美国出口设备在接受国或地区可能导致的滥用情况,同时要求出口商向最终用户提供明确的使用说明,以提高设备使用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政策将增加出口商的成本吗?短期内,这项政策可能会给部分出口商增加一些提供使用说明的成本。但是,与设备可能带来的滥用风险相比,这一成本还是可以接受的。同时,长期来看,明确的使用说明将有利于出口商的产品质量和信誉,从而扩大用户群。
政策实施后会给最终用户带来什么影响?最终用户将能通过明确的使用说明更好地了解产品功能和操作细节,降低因不了解操作而带来的使用风险,同时如果产生问题更容易与出口商或经销商进行沟通,有利于解决问题和获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