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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关税[2016]18号公告,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内容如下: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说明:税改取消了政策红利,淘汰了过去因为免税产生的泡沫。)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是指针对跨境电商平台或个人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进行的税收政策。
Q: 我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需要缴纳进口税吗?根据具体政策和商品价值,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时可能需要缴纳进口税。
Q: 进口税是如何计算的?进口税通常根据购买商品的价值、商品类别以及适用的税率来计算。
Q: 跨境电商平台有责任代缴进口税吗?一些国家或地区规定,跨境电商平台在销售境外商品给个人消费者时需要代缴进口税,但具体责任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
Q: 我需要支付哪些费用以外的额外税费?除了进口税外,可能还需支付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费,具体应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策来确定。
Q: 跨境电商平台是否提供相关税费的计算和缴纳服务?一些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税费计算和代缴服务,但并非所有平台都提供,购物前最好确认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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