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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综合险属于船舶营运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使用,船舶综合险下,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大于船舶全损险,因而其保险费率亦大于船舶全损险,另外船舶综合险又称船舶一切险。
承保船舶综合险,保险人不但要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体和船机的潜在缺陷、或者船长、船员、引航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而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对于部分损失须按每一航程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后赔付),而且还负责赔偿由上述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这是船舶保险责任的扩展,实质上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在船舶碰撞中向第三人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实践中船舶综合险承保的碰撞责任主要有:被碰撞船舶的损失或修理费用,被碰撞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及费用,以及由于被碰撞船舶或其所载财产造成的污染或沾污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等。但是,保险人对于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疾病,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任何浮动的、固定的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等,概不负责。
2.施救费用
投保船舶综合险的船舶,由于承保风险导致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其在船舶保险中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而且,保险人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在船舶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之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3.共同海损和救助
船舶综合险下,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而无须被保险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在全损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责任中还规定,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保险人予以相应赔偿。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避免被保险船舶全损。
除此之外,向第三者追偿的费用,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支付的合费用,以及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等等均属于船舶综合险的承保范围。一般保险人承保船舶综合险时,还可以承保船舶战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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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综合险包括船体险、货物险、责任险等多个险种,一般包括船体损失险、机器损失险、货物损失险、运送责任险、操船责任险等。
船舶综合险的特点是什么?船舶综合险的特点是:1. 将船舶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险种连续投保在一张保险单内;2. 保费较低,保险人承担更广泛的风险;3. 简化理赔流程,一次性赔偿。
船舶综合险的理赔如何操作?船舶综合险发生理赔事故后,您需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事故原因和损失状况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促进保险人尽快了结理赔金额。一般需要提供船只定损报告、发票、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