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装条款

2024-01-01 14:01:26
By 趣口未

什么是溢短装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

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该选择权一般由卖方来决定。单在采用海洋运输的情况下,由于交货的数量与载货船舶的舱容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安排货物运输的一方掌握。至于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如果合同中没作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有的合同规定按装船日或卸货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一方,为获取额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货物。

溢短装条款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数量履行交货义务。但如果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举例说明溢短装条款?

数量:100000公吨,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由买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Quantity:100,000M/T,5% 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 and at contract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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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QAS)


合同条款是否可以溢短?

合同条款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损害他方合法权益。合同条款内容可以通过协商修改,让双方都能达成一致。

如何区分重要条款和次要条款?

重要条款主要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如物品产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次要条款主要是操作细节,如支付方式、送货地点等,对合同产生影响相对较小。

合同条款是否允许一方单方面修改?

合同条款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单方面修改无效。如果一方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应当与对方进行 cordial 探讨,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合同条款如何通过协商变更?

合同条款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说明变更前后内容和理由,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变更后的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变更需要以保障双方公平正当利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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