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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对于第53号公告的具体操作做出了权威解释!
据悉,公告明确: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具体内容摘要及解读如下:
按照72号文件要求,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单证提交要求: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企业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非医用物资不要求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海关审核要求:三部委5号公告涉及5类医疗物资,而海关53号公告涉及11类医疗物资。其中,4类相同,7类不相同。但都是对于医疗物资的新措施,不是对于非医疗物资的新措施。所以,海关申报系统中并没有对53号公告中的19个HS设置出口商检监管条件。海关采取电子审核加人工审单的方法,处理53号文件涉及的申报单证。涉及53号公告的出口防疫物资申报时,不需要电子底账,数据不走ECIQ系统。三部委5号公告的4类商品按5号公告要求办理,需提供中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说明书,不需要做产品法定检验。对53号公告新增的7类商品,综合业务岗位几乎100%人工审单,发现未放行的可以联系海关审单部门。对非医用的,若没被布控,直接放行;对医用的,需企业提供注册证书(可以是电子扫描件)及出口企业的质量承诺书,有上传的,原则上(被风险布控或者综合业务岗人工审单有疑问的、决定布控除外)予以放行,没有上述注册证书或者出口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的,将可能被布控。
查验资料要求:如果产品涉及医疗物资,企业需提供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对于现场无法判定或企业提出异议的送实验室检测。72号文中明确了“在确定是否为医疗物资时,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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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物资出口实施产地检验取消,不代表免除质量把关。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管理,事前将严格审核企业资质和产品质量体系,事中实施产品监测计划,加强抽查,一旦发现问题将立即下架报废。同时提请各地加强内部质量监督。
是否有可能导致医疗风险?医疗物资本身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此举主要解决紧急期间物资短缺问题,但不代表后续会松懈质量把关。相信在保证供应的同时,也将保障使用人员的安全。
这一政策是否暂时性?此举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紧急需要的医疗物资短缺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一旦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相关政策也将调整回归常态。目前尚不能说将长期实施,需视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