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2024-01-01 14:01:26
By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总署令233号)

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我们看看有什么新的地方吧~

一、征税依据更明确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一条中,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由《海关法》一项增加为《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两项,这明确了暂时进出口货物征税时的法律依据,使得征税行为的法规指引更具体。

二、前置审批不必需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第七条中,明确了取消暂时进出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将该项业务的前置行政审批改为事前办理“确认申请”,如企业不能确认产品是否可适用暂时进出口时可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口货物确认申请书》,而且该项确认程序为选择性程序,如企业已经明确各项要求时可直接在暂时进出口环节办理有关手续。

三、“容器”含义更精准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中,将原“盛装货物的容器”改为“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同时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了“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这样的表述,使得执行更统一。

四、适用范围更广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中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从12项增加至13项,其中增列(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五、审批程序更简便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十条中,将暂时进出口货物超过6个月和18个月仍需延期的审批层级比此前大大简化。第十一条中,将延长复运入出境企业的行政审批取消,改为填写《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减少审批环节。这两点将极大减少审批程序和时间,给企业带来切实的便利。

六、异地复运易操作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中,对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取消“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要求,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只需调取原暂时进口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便可办理有关手续。

七、不可抗力原因更明确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的情形,删掉“失去使用价值”难以确认界定的情形,只保留 “灭失”情形,表述范围更加明确。

八、展览品审批时限、跨区办展免转关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中,将展览品进口的备案时限由原来的20日前放宽至进境前或进境时。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中,将跨关区办展转移展览品必须申报转关(用监管车)改为采用全程担保后可免于按转关办理。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和来自用户投稿,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站其观点和立场。本站不具备任何原创保护和所有权,也不对其真实性、可靠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常见问答(FQAS)


出入境物品清单需要提交吗?

根据最新《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个人随身物品无需提前提交清单,但出入境时还是需要向海关检查人员出示随身物品。

能否带现金或者金银首饰出入境?

个人带入境现金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万元,出境现金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万元不需要申报。个人出入境首饰需要申报,超过3000美元或者等值外币的需要申报。

如何申报带入境的物品?

个人常规带入境应参照《暂时进出口物品清单》,清单内已包括日常生活和工作用品,无需额外申报。如带入境的物品不在清单范围内,需要向海关主动申报,提供物品名称、数量、价格等情况与相关证明材料。

可以带多少香烟或者酒进入国内?

个人带入境香烟数量不超过200支或1公斤,烈酒及葡萄酒数量不超过1升,清酒或啤酒数量不超过3升,无需申报。超过数量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