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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2016年以来,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本文将围绕电商税的税种和征税对象进行详细解读。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4·8新政",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限值以内的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2018年11月,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
"4·8新政"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物品征税,即行邮税。行邮税是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融合的产物,适用于进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个人物品进口。
"4·8新政"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改为征收电商税。在限值以内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值的单次交易则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以下两类商品:
1.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三单"(交易、支付、物流)比对的商品。
2. 未通过联网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或邮政企业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商品。
不属于上述两类的个人物品和无法提供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仍按行邮税或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FAQ:
Q: 什么是"4·8新政"?
A: "4·8新政"是指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
Q: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税种有哪些?
A: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主要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4·8新政"下在限值内暂设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Q: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A: 主要包括两类:1.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的商品;2.未通过联网平台交易但能提供电子信息的商品。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个人物品和无法提供信息的商品仍按原有方式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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