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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在国际贸易中,商业发票是一份重要的单证,其名称和出单人、受单人信息的填写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要求,以确保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1. 发票名称
根据ISBP745的规定,若信用证只要求提交"发票",则"发票"(Invoice)、"商业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 "海关发票"( Customs Invoice)、"税务发票"( Tax Invoice)、"领事发票"( Consular Invoice)等形式的发票都可以接受。但"临时发票 ( Provisional Invoice)、"形式发票"( Pro-forma Invoice )或类似的发票不可接受,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
2. 出单人名称和地址
根据UCP600的规定,若信用证无另外规定,商业发票的出单人应为收益人。发票的顶端要有醒目的出单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出单人名称的字号要大于正文字号,地址的字号则略小一点。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
3. 受单人或抬头名称和地址
根据UCP600的规定,若信用证无另外规定,商业发票的受单人或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
FQAs:
Q: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可以提交"发票"吗?
A: 可以,根据UCP600,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单据都是可以接受的。
Q: 出单人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完全一致吗?
A: 不需要,根据规定,出单人名称和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须提供,即使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相同。
Q: 受单人或抬头名称和地址也必须与信用证中的一致吗?
A: 同样不需要完全一致,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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