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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衔接和办理货运保险,不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互相通知的义务。因此,装运通知 ( Advice ofShipment)也是装运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到卖方发出的备货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
如按FOB、CFR和CIF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按约定时间,将合同、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项内容电告买方;如按FCA、CPT 和CIP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应在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接管后,将交付货物的具体情况及交付日期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并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及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买卖双方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装船通知示例,见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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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装运通知条款,装运时间通知最早时间通常为货物装运前7-14个工作日。因此,如果合同没有详细规定,通知时间应优先以7-14个工作日作为标准。
装运通知缺失某些重要内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装运通知作为国际货运重要文件,其内容需全面、准确。如通知中遗漏了货物重量、数量或目的地等重要信息,很可能影响买受方提前安排接收准备,从而导致货损或延误。这时,买受方有权要求赔偿。但如果能补正遗漏内容,通知效力不受影响。
买受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装运通知会产生什么后果?如果买受方在收到装运通知后的合理周期内未表达异议或要求修改,则视为已默示接受通知内容。但买受方有责任主动跟进,及时回复和确认,避免产生误会或纠纷。否则,如有任何质量或时间问题发生,买受方将难以弃权或要求赔偿。